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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铁运〔1997〕103号)规定,在列车上,旅客因病不能继续旅行时,列车长应编制客运记录交中途()的车站,同行人同样办理。
《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铁运〔1997〕103号)规定,二人以上旅客使用一张代用票,要求分开乘车时,应收回原票,换发代用票。分乘与旅行变更同时发生时,按()核收一次手续费。
《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铁运〔1997〕103号)规定,旅客同时提出变更座别、铺别和越站时,应先办理越站,后办理变更,使用一张代用票,核收()手续费。
《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铁运〔1997〕103号)规定,除()等特殊情况外,不得手工改签车票。
《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铁运〔1997〕103号)规定,旅客在发站办理车票改签计算票价时,在()基础上计算。
《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铁运〔1997〕103号)规定,发售代用票人数栏分别全价、半价、儿童栏内用大写字体填写,不用栏用()划消。
《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铁运〔1997〕103号)规定,发售代用票应在事由栏填写相应的略语:不符合减价规定“()”。
《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铁运〔1997〕103号)规定,发售代用票应在事由栏填写相应的略语:乘车日期、车次、径路不符“()”。
《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铁运〔1997〕103号)规定,发售代用票应在事由栏填写相应的略语:变更径路为()。
《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铁运〔1997〕103号)规定,发售代用票应在事由栏填写相应的略语:变更铺别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