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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是指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和支出的资金。
2. 山东省辖内账户管理系统恢复正常运行的可容忍时间为()个小时。
1. 存款人为单位的,其预留签章为该单位的()加其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229.自2019年6月1日起,对于客户选择普通到账、次日到账等非实时到账的转账业务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在办理结果回执或界面明确载明该笔转账业务非实时到账。
228.自2017年1月1日起,银行和支付机构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下同)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5年内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
227.自2017年1月1日起,对于不法分子用于开展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作案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并纳入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交易风险事件管理平台涉案账户名单的,银行和支付机构中止该账户所有业务。
226.转账凭证按照规范填写,大小写金额须相符,大写前填写人民币字样,小写前须填写¥
225.转汇银行不得受理汇款人或汇出银行对汇款的撤销或退汇。
224.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应当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动态调整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重要举报事项,将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行为纳入重要举报事项范畴,进一步加大自律惩戒力度。
223.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支付创新业务的通知》执行情况纳入业务检查重点,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银行、支付机构的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管理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依法予以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