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柜员使用[3800实时批量发个人卡主卡]交易办理,阳光卡可以不从柜员尾箱内最小序号开始使用,但是卡号必须连续,处理方式选择“实时”时,单次发卡数量上限为( );处理方式选择“日终”时,单次发卡数量上限为( )。
对于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正式提供的文件显示客户(持卡人、申请人、代理人等)曾参与出租、出借、出售本人或他人借记卡账户以及相关各类验证工具的,总、分行根据正式文件,将相关人员登记在系统“特殊限制开卡黑名单”中,标记为“特殊限制开卡黑名单”的客户,在我行开立借记卡数量不得超过( )张,限制时间自收到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正式文件之日起( )年。
IC卡发卡后,电子现金余额上限、电子现金单笔消费限额均默认为( )元,可以进行修改。
客户号开户黑、白名单能实现( )。
客户疑似外国政要名单中人员,认定为“是监控名单人员/机构”或“无法排除其为监控名单人员/机构”时,打印《外国政要客户新建客户信息(保持业务关系)审批单》或《外国政要家属及关系人客户新建客户信息(保持业务关系)审批单》后退出交易。支行行长(或支行主管行长)审批后,柜员使用[0301对私客户信息建立]交易,系统返回疑似记录并提示该客户存在历史认定记录。柜员选定历史记录后,点击“修改”按钮联动[0598修改人工认定记录]交易将认定结果修改为“高级管理层人员审批通过”(审批同意开户)、继续交易,或将认定结果修改为“高级管理层人员审批不通过”(审批不同意开户)、退出交易。审批单原件由网点反洗钱岗位人员专夹保存,自销户当年计起至少保存( )年,复印件做传票附件。
阳光卡批量(社保、医保等特殊卡种除外)开户初始密码应设置为( )。
阳光卡中的个人卡均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客户办理销卡的,开户行应按照《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报备操作指引》的规定,在办理销卡手续后( )个工作日内向人行账户管理系统申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信息。
芯片损坏销户时,柜台做销卡预受理,系统内记录的电子现金账户余额转入待清算账户,( )天清算周期后,余额自动圈提至借记主账户。
IC卡销卡时需破坏芯片中间位置( )至( )处。
无人领取的待发卡做凭证销毁处理,需确认距事后发卡日是否已超过( )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