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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由支行直接管理的在行式自动柜员机及异地支行范围内的离行式自动柜员机,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相关规定,设置专、兼职岗位,合理安排人员,满足A、B角需求,做好自动柜员机的日常管理、运行维护、差错处理等工作。
办代保管品业务的人员包括:委托部门的经办人员(移交人或接收人)、负责人;分行(或指定支行)保管机构的审核库管员、记账库管员以上人员可以兼任。
委托部门核对代保管品余额后,将核对结果标注在两份对账单清单上,经办人及负责人签字后,将一份“代保管品余额对账单”退给保管机构留存,一份由计划财务部留存。
委托部门和保管机构每季度至少对代保管品核对一次。
应至少每月将专夹保管《入库凭证》、《入(出)库凭证》与代保管品封包的封签联核对是否一致
记账库管员在“代保管品交接登记簿”中登记,移交人、审核库管员在登记簿中签字确认,登记簿由代保管品审核库管员负责保管。
代保管品必须使用专用包装袋包装,由移交人、审核库管员共同封包并签章齐全后方可入库保管。
代保管品出库后,原包装袋可以重复使用。
凡我行签发的存单及理财权利凭证、我行打印的国债收款凭证、经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作为抵质押品入库保管的,需由相关业务部门或客户经理向授信机构柜台或分行指定部门申请核实其真实性、有效性。保管部门要对代保管品的真实性及有效性负责。
代保管品入库时,委托部门需填制《中国光大银行代保管品入(出)库凭证暨审批表》(对公使用,一式五联,简称《入(出)库凭证》)、《中国光大银行代保管品入库凭证暨审批表》(对私使用,一式四联,简称《入库凭证》)。委托部门移交人员应在相关凭证上签章,由移交人员连同实物送交保管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