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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对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含本数)以上100万元以下且未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的一般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 )罚款。
《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整改措施,严肃处理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在事故处理工作完成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落实人民政府批复的情况报告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规定,一般事故中,直接经济损失( )万元以下且未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的,由事故发生单位或者其上级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组织调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较大事故发生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的罚款。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 )的罚款。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以( )罚款。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发生重大事故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以( )罚款。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发生一般事故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以( )罚款。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 )的罚款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或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 )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