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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规定,督促本单位其他机构和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组织或者参与安全生产考核,提出奖惩意见,是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的职责之一。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程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结合工艺技术特点以及原材料危险性等情况,制定安全操作规程。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规定,本市鼓励建筑施工企业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但被派遣劳动者的数量不计入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应当覆盖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度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的依据。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规定,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是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之一。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规定,审查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是建设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施工许可证或者核准开工报告的前提条件之一。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规定,开展项目安全教育培训,是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之一。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规定,考核评价分包企业施工业绩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是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具有的一项重要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