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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规定,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 )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 )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规定,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审核和论证。涉及( )或者工期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规定,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 )人员进行方案交底。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规定,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需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后,重新履行本规定( )的程序。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规定,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专家对论证( )负责并签字确认。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规定,论证专家应当从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 )名。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规定,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 )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规定,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配置消防器材,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对建筑高度超过( )米的建设工程,应当安装临时消防竖管,在正式消防给水系统投入使用前,不得拆除或者停用临时消防竖管。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规定,建设工程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和易燃可燃材料。对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和压缩可燃气体容器等,应当按其性质设置专用库房( )存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