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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工程项目应当按规定配备相应数量和相关专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应当安排专业人员现场监督。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规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检查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重点检查项目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处理在建项目违规违章行为,并记入企业安全管理档案。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规定,安全生产考核包括安全生产理论考核和管理能力考核。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规定,“安管人员”应当通过其受聘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考核机关)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不得收费。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规定,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规定,依照规定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规定,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发现有违反法定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现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规定,跨省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由工程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将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地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和处理建议抄告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