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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建筑实务》压轴+逆袭卷3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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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案例十七:某开发商拟建一城市综合体项目,预计总投资十五亿元。发包方式采用施工总承包,施工单位承担部分垫资,按月度实际完成工作量的75%支付工程款,工程质量为合格,保修金为3%,合同总工期为32个月。竣工结算时,总包单位提出索赔事项如下:1.特大暴雨造成停工7天,开发商要求总包单位安排20人留守现场照管工地,发生费用5.60万元。2.本工程设计采用了某种新材料,总包单位为此支付给检测单位检验试验费4.60万元,要求开发商承担。3.工程主体完工3个月后,总包单位为配合开发商自行发包的燃气等专业工程施工,脚手架留置比计划延长2个月拆除。为此要求开发商支付2个月脚手架租赁费68.00万元。4.总包单位要求开发商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垫资利息1142.00万元。问题:总包单位提出的索赔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答:(1)索赔成立,可获得索赔金额为5.60万元;(1分)理由:按照清单计价规范规定,总包单位留在工地人员是照管工程现场,开发商应予以支付(1分)(2)索赔成立,可获得索赔金额为4.6万元;(1分)理由:清单计价中记取的检验试验费是对建筑、材料等进行的一般性鉴定,不包括对新结构、新材料的检验试验费。(1分)(3)索赔不成立。(1分)理由:总包单位为配合开发商自行发包的燃气等专业工程施工所发生的的费用,属于总承包服务费。(1分)(4)索赔不成立。可获得的索赔金额为0.00万元;(1分)理由:按照高法司法解释规定,合同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而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付。(1分)

相关知识点:

总包索赔理由辨,各项费用要算全

一建《建筑实务》压轴+逆袭卷3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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