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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已经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选择不具有相应等级保密资格的单位分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除按照规定撤销其保密资格以外,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9.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把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分包给不具有相应保密资格的单位,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委员会将责令其终止分包合同,并限期整改。 ( )
28.未通过复查的单位,3个月后重新复查仍未通过的,将撤销其保密资格。 ( )
27.对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进行复查时,如果发现被复查单位个别基本项达不到要求,应当视情况给予警告、通报、约谈主要负责人,并限期整改。 ( )
26.省、自治区、直辖市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委员会对已经取得保密资格单位进行复查时,如果发现被审查单位达不到《评分标准》所列基本项要求的,应当中止复查。 ( )
25.对已经取得保密资格满1年的单位,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委员会应当进行复查。( )
24.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应当实行年度自检制度,每年1月31日前,向作出审批决定的行政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单位基本情况变化和保密资格标准落实情况自检报告。 ( )
23.现场审查中止的单位经过3个月整改后,审查组应当恢复审查。 ( )
22.被撤销保密资格的单位,已签订有效合同的,在采取有效保密措施、确保安全保密的情况下可以继续履行合同。 ( )
21.现场审查中止的单位,3个月内不重新进行现场审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