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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若月底的小炉号库存限额超过上限,将按照吨钢( )元进行考核。总考核数额中,轧钢厂承担60%、炼钢厂承担30%、生产管控中心承担10%。
29、2022年设定月底的小炉号库存限额为( )吨:其中线材( )吨、型材( )吨。
28、为鼓励销售部门(含国贸公司)加快长库龄半成品的消化进程,但凡当月有消化超过六个月以上半成品(无论何种原因产生)库存的,均按照吨钢( )元对相关销售部及业务员进行奖励。同时按照奖励额度的20%奖励对应的产品所及钢种负责人、按照奖励额度的10%奖励生产管控中心及对应产线员。
27、生产厂(炼钢事业部、线材事业部、型材厂)每月底不按时上报半成品“收、发、存”报表,每次考核( )元。对半成品数据虚报、瞒报,弄虚作假者,每发现一次考核责任单位( )元。
26、销售订单正常、三个月内无论有无炼钢,炼钢厂、轧钢厂未按照计划上指定炉号消化等原因造成的超过三个月以上半产品库存,考核责任单位的责任人( )元/次。
25、产品所指定炉号(含支数)、指定订单消化的(试单产品、试验工艺等)半成品,按照产品所要求执行,产品所需先在系统中封锁该部分钢坯,在轧制前( ) 小时内由生产厂联系产品所解锁后消化,防止在前面订单误投。对于未按要求操作的,考核责任人200元/次,造成误投、出现质量事故的,按事故报告进行考核。
24、根据生产计划及库内坯料情况,生产管控中心产线计划员与轧钢厂计划管理员、炼钢事业部钢坯作业区人员要充分沟通,合理使用已产出的坯料(特别是长库龄坯料),特殊情况要指定什么合同使用什么炉号,监督轧钢厂按指定炉号消化,对于指定的炉号未消化的,生产管控中心负责落实责任人,考核责任单位的责任人( )元/次。
23、在新标准、产品规范实施前,( )对按照旧标准生产的库存半成品必须有明确的处理意见,通知相关部门将原标准钢种的属性(内部钢种)进行相应的变更或改判,确保新旧标准无缝衔接的有效性、连贯性、完整性。
22、《半成品管理规定》中,( )对新开发品种的持续性需求以及库存钢坯(含开发过程的改判钢坯)的消化时限要高度重视,及时协同、督促新产品提报部门(各销售业务部、国贸公司)联系用户予以消化,努力形成新产品研发、推进、可持续的“管理闭环”。
21、《半成品管理规定》中,( )负责备坯报告的初审核;督促销售部门对备坯坯料的按期消化;配合生产管控中心协调销售部门提报订单,加速长库龄坯料的消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