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码号使用者从工业和信息化部获得码号使用权后,应与相关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总公司协商签署码号开通协议。相关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总公司应自协议签署之日起()内,通知码号使用范围内所有子公司或者其他分支机构,配合码号使用者开通码号。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严格落实真实主叫鉴权等要求,严禁为()或其他第三方违规更改、隐藏主叫号码等提供权限,确保电话溯源可查。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还应建立企业(),结合实际情况明确呼出的用途、条件、时间、频次等具体要求,纳入与呼叫中心业务经营者签订的合作协议。
()为呼叫中心业务经营者提供接入服务前,应当认真核验其营业执照、许可证、码号证书、码号备案信息等材料以及业务方案,并留存记录。
呼叫中心业务经营者应使用()向其核配的电信业务接入号码提供服务,不得转让、出租或变相转让出租码号资源,不得擅自启用码号资源,不得擅自改变码号位长。
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呼叫中心业务经营者应当自取得变更事项批复文件(含证书)之日起()内通过“码号资源管理系统”变更备案信息。
呼叫中心业务经营者在(),须按规定在“码号资源管理系统”如实备案电信业务接入号码相关信息。备案信息包括接入的基础电信企业、使用用途、呼入呼出开通情况等。
码号使用期限届满或因业务发生变化停用的,码号使用者应自届满或停用之日起()内上报原码号分配机关。
电信业务经营者使用码号资源的期限和范围,应当与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相关批准文件的期限和使用范围相一致。其它码号使用者的使用期限为5年,使用范围由()或、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电信业务经营者使用码号资源的期限和范围,应当与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相关批准文件的期限和使用范围相一致。其它码号使用者的使用期限为(),使用范围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