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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电信业务经营者协作提供的电信服务,任一电信业务经营者进行业务宣传和推广时,应就该项服务的()、()和()义务向用户进行说明,不得含糊其辞误导用户。
在为用户提供咨询服务的过程中,电信业务经营者员工或代经销人员应客观真实地对用户进行业务讲解宣传,不得夸大业务的()、()和(),不得对自身业务的各种限制性规定含糊其辞。
各()通信管理局负责监督检查本通知的落实情况,适时组织进行监督抽查,一旦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电信业务经营者进行业务宣传、收集用户反馈意见时,主动提供的任何形式()或()服务,均不得向用户收取任何信息费和通信费。
未经用户同意,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利用平台外呼形式强行发送广告类信息或强行推荐某项业务。确需收集用户反馈时,应严格控制调查访问的频次和时间,不得给电信用户日常()、()造成影响。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加强对基层组织和代经销商的监督管理。代经销商在开展代理业务过程中,应出具被代理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和()。
电信业务经营者在为用户开通()或需要用户支付()的服务项目时,应事先征得用户的明确同意或经用户主动提出开通申请,并明确告知用户收费项目和相应的收费标准。
各转售企业应按照本通知要求,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在1个月内,对前期()、()的电话号码,完成用户身份信息补登记等工作,并将自查自纠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各级电信管理机构对()、()、()的转售企业,在正式商用申请时依法开辟绿色通道,加大在码号资源等方面的扶持力度。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进一步指导和督促转售企业依法依规经营,严格落实电话用户实名登记等工作要求,对检查发现、社会举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公安机关认定涉嫌违法犯罪的移动转售号码所属企业情况,定期向社会进行通报。视违法违规程度,依法采取()、停止()、停止()、予以行政处罚等措施。拒不整改或者情节严重的,将在正式商用申请审批过程中作为重要考量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