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码号使用者从工业和信息化部获得码号使用权后,应与相关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总公司协商签署码号开通协议。相关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总公司应自协议签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码号使用范围内()或者(),配合码号使用者开通码号。
未经()或()批准,码号使用者不得擅自改变码号用途。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还应建立企业标准或规范,结合实际情况明确()、()、()、()等具体要求,纳入与呼叫中心业务经营者签订的合作协议。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为呼叫中心业务经营者提供接入服务前,应当认真核验其()、()、()、()等材料以及业务方案,并留存记录。
呼叫中心业务经营者应使用电信管理机构向其核配的电信业务接入号码提供服务,不得()、()或()码号资源,不得擅自启用码号资源,不得擅自改变码号位长。
本办法所称码号使用者,是指获准使用码号资源的()、()、()、()和()等。
呼叫中心业务经营者在开通业务前,须按规定在“码号资源管理系统”如实备案电信业务接入号码相关信息。备案信息包括接入的()、()、()等。
电信业务经营者采用()或者()的方式明码标价,应当向电信用户公布查询方式及客户服务电话。
电信服务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及()等。
用户申诉( )信息服务业务违规收费,电信业务经营者不能按规定提供用户自主订制的证据,被核定为电信业务经营者责任的,应按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双方提供的收费依据核定退费起始日,由电信业务经营者按规定和承诺给用户退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