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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信息处理者委托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与受托人约定委托处理的目的、期限、处理方式、个人信息的种类、保护措施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并对受托人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监督。
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该同意应当由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
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书面同意,并参照《个人信息跨境提供的规则》。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保证个人信息的质量,避免因个人信息不准确、不完整对个人权益造成不利影响。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条件等有规定的,可以按照《个人信息跨境提供的规则》执行。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根据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个人信息的种类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等,采取合理措施确保个人信息安全。
接受委托处理个人信息的受托人,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安全,并协助个人信息处理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规定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