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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不执行电信管理机构暂停有关行为的要求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处以警告,向社会公告。
根据《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认为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实施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并对用户权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立即向准予该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备案的电信主管部门报告。
根据《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系统安全防护,依法维护用户上载信息的安全,保障用户对上载信息的使用、修改和删除。
根据《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妥善保管用户个人信息;保管的用户个人信息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立即向准予其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备案的电信管理机构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的调查处理。
根据《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或者产品进行评测,应当客观公正。
根据《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情况每自然年至少进行一次自查,记录自查情况,及时消除自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
根据《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投诉处理机制,公布有效的联系方式,接受与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有关的投诉,并自接到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答复投诉人。
根据《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的用户个人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或者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根据《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应当明确告知用户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查询、更正信息的渠道以及拒绝提供信息的后果等事项。
《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已经2013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