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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六条明确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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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二条明确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氏,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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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明确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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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九条明确外国人依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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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一百条明确无子女的收养人和有子女的收养人均可以收养两名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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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七条明确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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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明确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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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四条明确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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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九条明确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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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明确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