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题目
根据《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令第9号)》。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互联时限内提供互联,非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互联时限内实施互联。双方均不得无故拖延互联时间。
根据《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令第9号)》。非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电信网与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电信网网间互联,互联传输线路必须经由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管道(孔)、杆路、线缆引入口及槽道等通信设施的,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提供使用,并可以附加其它条件。
根据《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令第9号)》。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有义务向非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与互联有关的网络功能、设备配置的计划和规划信息。
根据《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令第9号)》。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拒绝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提出的互联要求,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限制用户选择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开办的电信业务。
根据《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令第9号)》。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设立互联工作机构负责互联工作。互联工作机构应当建立正常的工作联系制度,保证电信业务经营者与电信主管部门之间以及电信业务经营者之间工作渠道的畅通。
根据《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令第9号)》规定,网间通信严重不畅,是指网间接通率(应答试呼比)低于10%,以及用户有明显感知的时延、断话、杂音等情况。
根据《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令第9号)》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电信网间互联争议解决办法解决电信业务经营者之间的互联争议。
根据《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令第9号)》规定,争议一方对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决定不停止执行。
《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令第9号)》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9月8日信息产业部发布的《电信网间互联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令第9号)》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9月7日信息产业部发布的《电信网间互联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