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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现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发送商业性短信息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暂停或者停止为其提供相关的电信资源,并保存有关记录。
根据《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公布有效、便捷的联系方式,接受与短信息服务有关的投诉。
根据《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公益性短信息,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等单位向用户发送的,旨在服务社会公共利益,倡导社会公序良俗、预防或处置突发事件、提醒群众防灾避灾等盈利性质的短信息。
根据《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商业性短信息,是指用于介绍、推销商品、服务或者商业投资机会的短信息。
根据《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短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将其短信息通过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发送的组织或者个人。
根据《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基础电信服务,是指利用电信网向移动电话、固定电话等通信终端用户,提供有限长度的文字、数据、声音、图像等信息的电信业务。
根据《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将短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布。必要时,电信管理机构可以对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负责人进行监管谈话。
根据《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电信管理机构实施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年检时,应当对短信息内容提供者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审查。
根据《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电信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不得妨碍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正常的经营或者服务活动,按次收费。
根据《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电信管理机构对短信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时,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