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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电信业务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电信业务受法律保护。
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建立电信业务综合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推进经营许可证的网上申请、审批和管理及相关信息公示、查询、共享,完善信用管理机制。
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经营许可证的规定,接受、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的监督管理。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已经2017年6月2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3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发送短信息,应当将接收端电话号码或者代码一并发送,不得发送缺少发送端电话号码或者代码的短信息,不得发送含有虚假、冒用的发送端电话号码或者代码的短信息。
根据《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服务系统中记录短信息发送和接收时间、发送端和接收端电话号码或者代码、用户订阅和退订情况等信息,端口类短信息还应当保存短信息内容。前款规定的记录应当保存至少6个月。
根据《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现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发送商业性短信息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暂停或者停止为其提供相关的电信资源,并保存有关记录。
根据《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公布有效、便捷的联系方式,接受与短信息服务有关的投诉。
根据《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公益性短信息,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等单位向用户发送的,旨在服务社会公共利益,倡导社会公序良俗、预防或处置突发事件、提醒群众防灾避灾等盈利性质的短信息。
根据《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商业性短信息,是指用于介绍、推销商品、服务或者商业投资机会的短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