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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在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内,电信业务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需向原发证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对于符合终止经营电信业务条件的,原发证机关应当予以批准,收回并注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注销相应的电信业务种类、业务覆盖范围;对于不符合终止经营电信业务条件的,原发证机关应当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电信业务经营者变更经营主体、股东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
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电信业务经营者或者其授权经营电信业务的公司,遇有因合并或者分立、股东变化等导致经营主体需要变更的情形,或者业务范围需要变化的,应当自公司作出决定之日起9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提出延续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或者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开通电信业务的,有效期届满不予延续。
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应当提前180日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电信管理机构建立电信业务市场监测制度。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电信管理机构报送相应的监测信息。
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提供接入服务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租用取得相应经营许可证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电信服务或者电信资源从事业务经营活动,也可向其他从事接入服务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转租所获得的电信服务或者电信资源;
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调整与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之间的合作条件的,应当事先征求相关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意见。有关意见征求情况及记录应当留存,并在电信管理机构监督检查时予以提供。
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实施不正当竞争。
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获准跨地区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在一个地区可以授权两家或者两家以上公司经营同一项基础电信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