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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拒绝与符合条件的电信用户订立服务协议。
用户与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生争议时,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对方民事责任。
在电信服务协议有效期间,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终止提供服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依照与用户订立的服务协议为用户提供服务。用户无需按照服务协议的约定使用电信业务,履行相应义务。
电信业务经营者在为用户开通包月付费或需要用户支付功能费的服务项目时,应征得用户的同意。
电信服务协议内容有包含: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协议的有效期,双方的签字、盖章等确认信息。
违反《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拒绝用户自备的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终端设备进网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向电信用户赔礼道歉,赔偿电信用户损失;拒不改正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处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违反《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规定,对已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电信设备进行重复检测、发证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责令改正。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尚未取得进网许可证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生产企业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进网许可;已取得进网许可证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进网许可证,生产企业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进网许可
从事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申请受理、检测、审批及有关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职务之便剽窃、泄露生产企业技术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