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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规定,对超过收费约定期限30日仍不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用户,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暂停向其提供电信服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规定,电信用户逾期不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有权要求补交电信费用,并可以按照所欠费用每日加收3‰的违约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规定,电信用户申告电信服务障碍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自接到申告之日起,城镇24小时、农村72小时内修复或者调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规定,电信用户申告电信服务障碍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自接到申告之日起,城镇48小时、农村72小时内修复或者调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规定,电信用户申请安装、移装电信终端设备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其3个工作日内保证装机开通;由于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原因逾期未能装机开通的,应当每日按照收取的安装费、移装费或者其他费用数额1%的比例,向电信用户支付违约金。
网间互联遇有通信技术障碍的,双方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网间互联双方在互联互通中发生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程序和办法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规定,网间互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网间互联协议的,自一方提出互联要求之日起60日内,任何一方均可以按照网间互联覆盖范围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协调;收到申请的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进行协调,促使网间互联双方达成协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规定,网间互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网间互联协议的,自一方提出互联要求之日起90日内,任何一方均可以按照网间互联覆盖范围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协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变更经营主体、业务范围或者停止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颁发许可证的机关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应手续
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相关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