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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营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先承担缴纳罚款、罚金。
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民事责任。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五倍。
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可以不负责退货。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无法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