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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落实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的通知》,住宅建设单位应组织对光纤到户通信设施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文件报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落实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的通知》,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涉及的通信管道、楼内光纤、设备间等通信配套设施,应满足多家电信运营企业共享建设的需要。
根据《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令第9号)》。互联点数量应当根据双方业务发展以及网间通信安全的需要协商确定。在一个本地网内各电信网网间互联原则上应当有三个以上(含三个)互联点。
根据《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令第9号)》。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核算本网与互联有关的收支情况及互联成本,经相关中介机构审查验证后,于每年3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数据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根据《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令第9号)》。电信业务经营者在互联互通中应当执行《电信网内通话费结算办法》,不得在规定标准以外加收费用。
根据《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令第9号)》。应非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要求,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向对方网的用户提供火警、匪警、医疗急救等紧急特种业务。
根据《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令第9号)》。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每日进行紧急特种业务的拨叫例测。双方应当共同保证紧急特种业务的通信质量。
根据《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令第9号)》。非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电信网与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电信网网间互联,互联传输线路必须经由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管道(孔)、杆路、线缆引入口及槽道等通信设施的,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提供使用,并可以附加其它条件。
根据《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令第9号)》。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有义务向非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与互联有关的网络功能、设备配置的计划和规划信息。
根据《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令第9号)》规定,网间通信严重不畅,是指网间接通率(应答试呼比)低于10%,以及用户有明显感知的时延、断话、杂音等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