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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处理信息服务类用户申诉过程中,在服务关系终止后5个月内,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者不能够出具用户订制记录和信息服务使用记录的,应核定为电信业务经营者无责任。
《电信服务规范》(信息产业部第35号令)附录6规定:“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应保存信息服务计费原始数据,短信息服务系统应当自动记录并保存短信息的发送与接收时间、发送端和接收端的电话号码,保存期限至少5个月。”
在电信服务协议有效期内,电信业务经营者没有义务保存所签订的服务协议。
电信业务经营者没有义务长期保留用户申请、确认记录至服务关系终止。
若电信业务经营者未收到来自用户的确认订制的反馈信息,可以视为默认订制,可以收取相关费用。
用户申诉反映电信业务运营商信息服务业务服务欺诈和乱收费,提供服务的基础电信业务运营商能提供出上述用户自主订制的证据,应判定为违规订制。
用户申诉反映信息服务业务服务质量问题,按照“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
用户所申诉事项为一年之前收取的费用,或距用户主动取消订制关系超过5个月,且以后均再未产生过收费的,按信息产业部颁布的《电信用户申诉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构可不予受理。
申诉人应以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进行申诉,并且有明确的申诉人,申诉内容具体,事实清楚,申诉请求理由充分。
对信息产业部关于规范移动信息服务业务资费和收费行为的通知个别条款无法按期实现的,基础电信企业应对社会公开说明并公布具体的实现时间表,同时报相关电信监管机构备案,最迟于2007年5月1日前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