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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所申诉事项为《关于规范短信息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之后,但延续至今一直收费,用户否认有自主订制关系,电信业务经营者不能提供用户自主订制记录,应退还所收取用户被申诉业务两年的直接费用。
用户申诉语音声讯服务,被核定为电信业务经营者责任的,应按规定和承诺退还所收取用户信息服务费和电话费。
即时点播类信息业务无资费提示;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改变服务内容,擅自改变收费标准,不应核定为电信业务经营者违规责任。
用户点播按条计费的同一内容信息,故意多发或因传输容量原因分割成多条发送多收取信息费,不应核定为电信业务经营者违规责任。
在处理信息服务类用户申诉过程中,在服务关系终止后5个月内,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者不能够出具用户订制记录和信息服务使用记录的,应核定为电信业务经营者无责任。
《电信服务规范》(信息产业部第35号令)附录6规定:“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应保存信息服务计费原始数据,短信息服务系统应当自动记录并保存短信息的发送与接收时间、发送端和接收端的电话号码,保存期限至少5个月。”
在电信服务协议有效期内,电信业务经营者没有义务保存所签订的服务协议。
电信业务经营者没有义务长期保留用户申请、确认记录至服务关系终止。
若电信业务经营者未收到来自用户的确认订制的反馈信息,可以视为默认订制,可以收取相关费用。
用户申诉反映电信业务运营商信息服务业务服务欺诈和乱收费,提供服务的基础电信业务运营商能提供出上述用户自主订制的证据,应判定为违规订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