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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双方应将用户订制、使用业务的记录保存至少6个月。
移动通信企业应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确因技术、设备等原因,暂时无法实现的,移动通信企业应及时向用户解释说明,同时制定出具体的改进时间表,于2007年1月1日前报相关电信监管机构备案并对外公布。
关于保障移动电话用户资费方案选择权的通知自于2006年12月1起执行。
在同一移动电话归属地内(俗称“移动电话本地网”),移动通信企业应保证本企业同一网络的原有用户,可以在不改变号码的情况下,自主选择使用本企业的所有资费方案。
移动通信企业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应充分尊重用户的选择权,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定电信用户使用其指定的业务。
各通信管理局和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在收到关于规范代理电信业务行为等规定的文件后2个月内,将有关整改方案和实施计划报部电信管理局;在具体整改过程中,及时将有关整改结果报部电信管理局。
开展代理电信业务涉及的电信网码号资源应使用已统一分配给委托代理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号码,由各委托代理的电信业务经营者负责规划、分配给代理商使用;电信主管部门再单独为代理商分配电信网码号资源。
代理商是独立的电信业务经营主体,其代理行为的法律责任由委托代理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承担。
用户交纳基础电信业务使用费,而拒绝交纳不认可的信息服务业务使用费,并已经向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投诉,对因拒绝交纳信息服务费而造成的欠费或用户不认可的信息服务费而造成的终端预付款余额不足,可以按欠费用户做停机处理。
用户所申诉事项为《关于规范短信息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之后,但延续至今一直收费,用户否认有自主订制关系,电信业务经营者不能提供用户自主订制记录,应退还所收取用户被申诉业务两年的直接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