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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162.(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必须由主要负责人签字。
161.(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可以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60.(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159.(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需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158.(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157.(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156.( )生产经营单位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55.( )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外,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54.(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需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