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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持票人超过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仍可以向出票人请求付款。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下列原则()。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银行违反规定故意压票、退票、拖延支付,受理无理拒付、擅自拒付退票、有款不扣以及不扣、少扣赔偿金,截留、挪用结算资金的,应按规定承担行政责任。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百分之五但不低于5千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支票上未印有“现金”或“转帐”字样的为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帐。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可用于支取现金。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背书连续,是指票据第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前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依次前后衔接,最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票据可以背书转让,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可以背书转让。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银行以善意且符合规定和正常操作程序审查,对伪造、变造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以及需要交验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未发现异常而支付金额的,对出票人或付款人需要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或收款人需要承担付款的责任。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帐户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没有开立存款帐户的个人向银行交付款项后,不可以通过银行办理支付结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