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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交所关于规范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提示付款应答的通知(票交所发〔2022〕2号),票据到期日在2022年3月21日及之后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持票人在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提示付款期内或超过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承兑人在收到提示付款请求()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仍未应答,承兑人接入机构也未在下一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代为应答的,则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在该日日终时将票据状态“提示付款待签收”和“逾期提示付款待签收”变更为拒付状态。
根据《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操作指引》,对银行询证函(格式一)“备注”栏,如不存在按照《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操作指引》无需在其中列示说明的信息,也不存在注册会计师或被审计单位认为需要备注说明的信息,则应当填写()。
根据《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操作指引》,对银行询证函(格式一),如果被审计单位的文件记录或管理层提供的信息中显示其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没有此等交易或余额,但注册会计师认为需要就此获得银行业金融机构确认时,注册会计师应在每个对应栏目内填写( )
根据《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操作指引》,对银行询证函(格式一),注册会计师确定无需函证的项目或具体栏位,应当将该项目或具体栏位的表格( )。
根据《财政部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财会〔2020〕12号),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函证回函工作,并于()前实现集中处理。
根据《财政部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财会〔2020〕12号),如银行业金融机构因询证函不符合规定拒绝回函的,应当在收到询证函()日内,通知会计师事务所,以保证回函效率。
根据《财政部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财会〔2020〕12号),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自收到符合规定的询证函之日起( )日内,按照要求将回函直接回复会计师事务所或交付跟函注册会计师。
零余额账户出现日终贷方余额时,应于()向人行国库报备。
农商银行应定期或不定期对辖内营业机构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制度执行、业务办理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至少每()开展一次。
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农商银行,每()至少开展一次国库业务专项培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