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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按照职业病防治要求,用于预防和治疗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 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
任制度,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 高危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高危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不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