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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测量液深时,应做到下尺稳、触底轻、读数准。对于轻质油液,尺锤触及舱底的瞬间,即可提尺。对于重质油液,应触底至少停留( )秒后,再提尺。
297. 当排水量或载重量表上列明密度时,按所列密度计算;未列明密度时, 淡水可按( )g / cm3 计算。
296.当排水量或载重量表上列明密度时,按所列密度计算;未列明密度时,海水可按( )g / cm3.
295.观测船舶吃水时,必要时可对观测吃水时的风浪情况进行录像并留存电子记录,每段视频的时长应不低于( )min。
294.如果船舶在港期间每日燃油消耗量在( )m.t以下,亦可由船方自行测定并向鉴定人提供有效的书面贮油量报告。
293. 每个压载水舱应至少测量两次,当两次测量结果相差大于( )cm 时,要适当增加该舱的测量次数,最后取这些测量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该舱的测量结果。
292. 观测船舶吃水时,船舶吃水处浪高应不大于( )m。
291.不具备有关纵倾校正图表的船舶,船舶的吃水差应调整至不大于( )m。
290. 水尺计重相对误差,如果船舶制表的相对误差在( )%之内,其水尺计重的相对误差可达到0.5%之内。
289. 水尺计重,依据“( )定律”,对承运船舶装载或卸载前、后的吃水进行观测,并依据船舶的相关图表,经必要的校正,查算船舶排水量,结合船舶压载水、淡水、燃油、船用物料及非货物的重量测算,以确定装载或卸载货物重量的一种计重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