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题目
1,472.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方面的法律规定,建立和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方面的内部操作规程。
1,471.金融机构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企图保存、管理、运作资金的,应当提交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报告。
1,470.金融机构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是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的,应当提交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报告。
1,469.金融机构怀疑客户、资金、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以及恐怖组织、恐怖分子相关联的,需视其涉及资金金额或财产价值大小决定是否提交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报告。
1,468.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行为属于《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恐怖融资。
1,467.交易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大额交易标准的,金融机构应当合并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1,466.对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交易,金融机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
1,465.对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金融机构不需要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1,464.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5000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金融机构应当向反洗钱监测中心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1,463.发生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1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等交易,金融机构应当向反洗钱监测中心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