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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4.反洗钱涉密信息管理,总行信息技术部要针对反洗钱保密信息的存储、传递、处理方式的不断变化,加强信息保密技术建设,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防范泄密。
1,603.由于反洗钱保密信息的特殊性及重要性,要求各中心、各部门、各网点反洗钱工作人员在职期间应履行保密义务。工作人员离职后因获知的秘密是在职工作期间所得,所以仍然要遵守保密义务,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1,602.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市一级派出机构发现可疑交易活动,需要调查核实的,本行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1,601.按照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后二十四小时内,未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通知的,应当立即解除冻结。
1,600.金融机构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1,599.金融机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客户的有关身份信息。
1,598.海关发现个人出入境携带的现金、无记名有价证券超过规定金额的,应当及时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1,597.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
1,596.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行政调查;司法机关依照《反洗钱法》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刑事诉讼。
1,595.金融机构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第三方未采取符合《反洗钱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由该第三方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