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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0.建立业务关系时的客户身份识别:各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1,609.案件协查是指金融机构配合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进行反洗钱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的行为。
1,608.反洗钱保密制度要求信息报送人员应对其用户名和密码进行保密,定期更换操作密码;严格划分对反洗钱监控系统的访问权限;通过纸质报送的重大可疑交易信息应由专人以密件方式报送当地人民银行。
1,607.各营业网点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报送工作应指定专人、使用专用电脑及时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中心报送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
1,606.各营业网点在业务经营活动中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指定会计主管保管,除在工作中必须接触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的工作人员外,其他未经授权人员不得取得和使用上述资料。
1,605.各营业网点业务操作人员因工作需要获知的客户身份资料信息应进行保密;对客户回访、实地查访等获知的客户财务状况、投资目的、投资偏好、风险承受水平等客户信息无需进行保密。
1,604.反洗钱涉密信息管理,总行信息技术部要针对反洗钱保密信息的存储、传递、处理方式的不断变化,加强信息保密技术建设,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防范泄密。
1,603.由于反洗钱保密信息的特殊性及重要性,要求各中心、各部门、各网点反洗钱工作人员在职期间应履行保密义务。工作人员离职后因获知的秘密是在职工作期间所得,所以仍然要遵守保密义务,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1,602.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市一级派出机构发现可疑交易活动,需要调查核实的,本行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1,601.按照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后二十四小时内,未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通知的,应当立即解除冻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