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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5.风险预警系统用户一定是核心系统中柜员,其用户代码与核心系统的柜员代码一致,具有唯一性。
1,614.协查档案应视同机密文件由协助查询的网点内勤负责人进行保管,同时将协查档案的复印件上报至安全保卫部反洗钱协查人员进行留存。
1,613.协查人员与被调查对象或者可疑交易活动有利害关系、亲属关系、其他可能影响协查工作或不利于实施保密规定的相关人员,应当回避。
1,612.协助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下属分支机构或同级司法机关实施反洗钱调查时,应当积极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1,611.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客户身份识别: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对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有疑问的,按规定及时进行客户身份重新识别并更新客户信息。
1,610.建立业务关系时的客户身份识别:各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1,609.案件协查是指金融机构配合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进行反洗钱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的行为。
1,608.反洗钱保密制度要求信息报送人员应对其用户名和密码进行保密,定期更换操作密码;严格划分对反洗钱监控系统的访问权限;通过纸质报送的重大可疑交易信息应由专人以密件方式报送当地人民银行。
1,607.各营业网点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报送工作应指定专人、使用专用电脑及时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中心报送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
1,606.各营业网点在业务经营活动中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指定会计主管保管,除在工作中必须接触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的工作人员外,其他未经授权人员不得取得和使用上述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