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题目
1,734.全部代理是指印鉴采集和账户资料采集全部由代理机构操作,被代理机构可查询相关业务数据
1,733.电子验印系统印鉴、账户资料的采集分为开户机构采集和代理机构采集两种模式。
1,732.核心系统中柜员所属机构发生变更时,不需要对电子验印系统中人员信息进行维护。同一县级行社范围内变更的,需由柜员所属机构向县级行社提出申请;跨县级行社变更的,需由柜员调入机构向调入机构所属县级行社提出申请
1,731.人员信息管理维护的新增与修改。由人员所属机构填制《电子验印系统柜员信息维护(新增/修改)申请表》向县级行社提出申请,经县级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由省级操作人员在电子验印系统中进行新增与修改维护。
1,730.电子验印系统的操作人员柜员代码、柜员名称、柜员级别必须与核心系统一致,同一操作人员只能设置一个柜员代码
1,729.银行可以在确保个人账户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通过Ⅱ、Ⅲ类户向绑定账户发送指令扣划资金。
1,728.银行可以向Ⅱ类户发放本银行贷款资金并通过Ⅱ类户还款,Ⅱ类户不得透支。发放贷款和贷款资金归还,不受转账限额规定。
1,727.银行为个人开立Ⅱ、Ⅲ类户时,应在与客户签订的账户管理协议中约定长期不动户、零余额账户处置方法。
1,726.银行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为个人办理Ⅱ、Ⅲ类户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绑定账户变更业务时,无需重新验证信息。
1,725.银行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为个人开立Ⅱ、Ⅲ类户时,应当要求开户申请人登记验证的手机号码与绑定账户使用的手机号码保持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