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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6.资料代理是指账户资料采集由代理机构操作,被代理机构可进行印鉴采集操作和账户资料相关业务查询
1,735.建印代理是指印鉴采集由代理机构操作,被代理机构可进行账户资料采集操作和印鉴相关业务查询
1,734.全部代理是指印鉴采集和账户资料采集全部由代理机构操作,被代理机构可查询相关业务数据
1,733.电子验印系统印鉴、账户资料的采集分为开户机构采集和代理机构采集两种模式。
1,732.核心系统中柜员所属机构发生变更时,不需要对电子验印系统中人员信息进行维护。同一县级行社范围内变更的,需由柜员所属机构向县级行社提出申请;跨县级行社变更的,需由柜员调入机构向调入机构所属县级行社提出申请
1,731.人员信息管理维护的新增与修改。由人员所属机构填制《电子验印系统柜员信息维护(新增/修改)申请表》向县级行社提出申请,经县级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由省级操作人员在电子验印系统中进行新增与修改维护。
1,730.电子验印系统的操作人员柜员代码、柜员名称、柜员级别必须与核心系统一致,同一操作人员只能设置一个柜员代码
1,729.银行可以在确保个人账户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通过Ⅱ、Ⅲ类户向绑定账户发送指令扣划资金。
1,728.银行可以向Ⅱ类户发放本银行贷款资金并通过Ⅱ类户还款,Ⅱ类户不得透支。发放贷款和贷款资金归还,不受转账限额规定。
1,727.银行为个人开立Ⅱ、Ⅲ类户时,应在与客户签订的账户管理协议中约定长期不动户、零余额账户处置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