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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226.行纪人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不应向其支付报酬。
单选题
225.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单选题
224.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依法可以提存委托物。
单选题
223.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行纪人自己不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
单选题
222.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可以合理的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单选题
221.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单选题
220.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单选题
219.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在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人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接管之前,原物业服务人应当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并可以请求业主支付该期间的物业费。
单选题
218.业主转让、出租物业专有部分、设立居住权或者依法改变共有部分用途的,不用将相关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人。
单选题
217.物业服务人可以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