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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231.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单选题
230.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单选题
229.人格权可以放弃、转让或者继承。
单选题
228.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单选题
227.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单选题
226.行纪人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不应向其支付报酬。
单选题
225.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单选题
224.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依法可以提存委托物。
单选题
223.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行纪人自己不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
单选题
222.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可以合理的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