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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受理退保申请时,原则上仅限在服务网点对保单的合法性及专业概念作解释说明,对委托代办的业务可通过电话或面访等方式联系业务申请人,业务申请人不接受解释或再次明确表示退保意愿后,应停止解释或其它说明工作,并不得无故拖延受理时间。( )
根据《广西人身保险满期给付及退保基本服务指引(2021年修订版)》要求,满期给付、退保业务不允许业务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提交申请。( )
根据《广西人身保险满期给付及退保基本服务指引(2021年修订版)》要求,团体人身保险合同相关满期给付、退保业务同样适用本指引。( )
预约分保等非逐保单约定分保条件的再保险业务属于合约分保业务,应当按合约分保的要求进行管理。
保险人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定对合约分保和临时分保业务进行分类和经营,不得以临时分保名义变相经营合约分保业务。
作出拒保、延期承保或条件承保决定的,在进行通知之外,如投保人有要求,还应向投保人出具相关书面文件。
保险公司应加强意外险业务的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明确要求保险销售人员以及保险中介机构按照意外险业务经营和客户服务的需要提供真实、完整的客户信息,并对其所提供客户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对保险期限一年及以下的意外险,可以距保单到期日前间隔60天以上预收下一保单年度保费。
保险公司决定停止销售短期健康保险产品的,应当将产品停售的具体原因、具体时间,以及后续服务措施等信息通过公司官网和即时通讯工具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披露告知保险消费者,停止为已购买产品的保险消费者在保险期间内继续提供保障服务。
保险公司开发的短期健康保险产品中包含续保责任的,应当在保险条款中明确表述为“不保证续保”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