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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乘客满意度调查等多种形式,定期对运营单位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考评,考评结果在单位内部进行公布。
在通风口、车站出入口50米范围内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和腐蚀性等物品运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并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运营单位调整运行图严重影响服务质量的,应当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说明理由。
违反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运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并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乘客及其他人员因违法违规行为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列车驾驶员、行车调度员、行车值班员、信号工、通信工等重点岗位从业人员未经考核上岗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车站客流量多的位置公布首末班车时间、城市轨道交通线网示意图、进出站指示、换乘指示和票价信息;
未建立设施设备检查、检测评估、养护维修、更新改造制度和技术管理体系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轨道交通票价制定和调整按照轨道行业有关规定执行。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含甩项工程)未经安全评估投入运营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对运营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严重安全隐患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暂停运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