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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应当配合做好安全评估工作, 及时报告有关情况,提供相应文档资料,并对报告情况和提供资料 的真实性负责。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试运行关键指标达到要求,且按规定通过专项验收并经竣工验收合格,方可开展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
对跨城市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由线路所在城市的人民政府按职责协商组织开展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工作。
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具有法人资格、有运营管理、土建工程、车辆、供电、通信、信号、机电等专 业领域且从业经历10年以上的技术人员即可。
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公正、客观地开展安全评估,对出具的安全评估报告负责。
对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发现的问题,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到位,对于涉及多部门管理职责、影响运营安全的重大问 题,应当及时向运营单位报告。
对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发现的问题,建设单位要会同运营单位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计划和措施。
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城市轨道交通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技术规范开展评估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在线路开通初期 运营后2个月内,将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报告、评估发现问题整改 情况,以及线路初期运营时间、线路制式、里程、车站数、换乘车站 数、配属车辆数、车辆类型、列车编组等运营基本情况报省级交通 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部。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符合上述前提条件,开展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的,由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会同运营单位提交特种设备验收、消防验收、人防验收、卫生评价、档案验收等专项验收文件,工程质量验收监督意见,以及建设单位编制的环保验收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