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深圳某合资公司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聘用了电气工程师蒋某,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4个月。但蒋某在上班的第五天,就患了流行性感冒,发烧38度,蒋某担心被炒鱿鱼,就带病工作,结果转成肺炎住进了医院。公司随即以蒋某在试用期生病为由,解除了蒋某的劳动合同。公司做法合法吗?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中的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24个月的医疗期,本案中,蒋某虽然是在试用期内生病,但试用期同样属劳动合同期限。因此,蒋某按规定应享受3个月的医疗期。该公司正确做法是:让蒋某享受劳动法规定的医疗期,公司可以待蒋某在医疗期内病愈上班后,继续对其试用。如果蒋某在医疗期满以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为他安排的工作时,公司可依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
解析:
《劳动法》《劳动法》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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