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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物流有限公司(甲方)与吴某(乙方)于2020年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约定该公司的郑州运输业务由吴某承接。合同还约定调运车辆、雇佣运输司机的费用由吴某结算,与某物流有限公司无关。某物流有限公司与吴某之间已结清大部分运费,但因吴某未及时向承运司机结清运费,2020年11月某日,承运司机在承运货物时对货物进行扣留。基于运输货物的时效性,某物流有限公司向承运司机垫付了吴某欠付的46万元,并通知吴某,吴某当时对此无异议。后吴某仅向某物流有限公司支付了6万元。某物流有限公司是否有权向吴某追偿余款?阐明理由。
邱某光与董某峰于2006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董某军系董某峰之弟。董某峰于2016年3月去世,生前写下遗嘱,其内容为:“我名下位于洪山区珞狮路某房遗赠给我弟弟董某军,在我丈夫邱某光没再婚前拥有居住权,此房是我毕生心血,不许分割、不许转让、不许卖出……”董某峰离世后,董某军等人与邱某光发生遗嘱继承纠纷并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被继承人董某峰名下位于武汉市洪山区珞狮路某房所有权归董某军享有,邱某光在其再婚前享有该房屋的居住使用权。判决生效后,邱某光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2021年初,邱某光发现所住房屋被董某军挂在某房产中介出售,其担心房屋出售后自己被赶出家门,遂向法院申请居住权强制执行。
吴某,2010年10月28日出生,于2011年8月22日被收养。吴某为智力残疾三级,其养父母于2012年和2014年先后因病死亡,后由其养祖母陈某金作为监护人。除每月500余元农村养老保险及每年2000余元社区股份分红外,陈某金无其他经济收入来源,且陈某金年事已高并有疾病在身。吴某的外祖父母也年事已高亦无经济收入来源。2018年起,陈某金多次向街道和区民政局申请将吴某送往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照料。为妥善做好吴某的后期监护,广州市黄埔区民政局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吴某的监护人为民政部门,上述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阐明理由。
周某因下身瘙痒、行走困难,在医院就诊时被诊断患有性传播疾病,医生建议其休息一周。周某在向公司请假时,公司要求其提供病历。周某认为,其病历涉及个人隐私拒绝提供,公司则不同意其休假。那么,企业在日常病假管理中有权要求员工提供病历吗?会侵犯个人隐私吗?
小韩所在公司的考勤一直实行指纹打卡。为制止考勤作弊现象,今年3月,公司决定实行人脸识别考勤管理系统。但是,收到公司要求员工提供个人人脸照片通知后,小韩担心公司会泄露个人信息。那么,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员工提供个人信息呢?
因对公司给予的工资待遇不满,小李主动提出了辞职。于是,公司在给小李出具的离职证明中写道:“……工作表现平平,缺乏应有的诚信和职业道德。”小李认为,公司的评价不符合实际,该不实评价损害了他的名誉,并将给他今后的求职就业造成不良影响。那么,公司对小李作出的这种负面评价合法吗?小李可通过哪些方式维权?
陆女士是服装公司新招聘员工。该公司在《员工手册》中规定,凡生产线上的员工,下班时必须通过保安搜查且确定没有私自夹带公司产品的情况下才能出厂。陆女士第一天下班时,保安要对其挎包进行检查,但被她拒绝。随后,公司以其不配合工作、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通知她立即走人。那么,企业在管理中可以搜查员工的私人物品吗?
宋某、周某与其他四人在朝阳区红领巾公园进行羽毛球3V3比赛。比赛过程中,宋某被周某击打的羽毛球击中右眼,医院诊断为右眼人工晶体脱位、前房积血等。周某是否应当对宋某承担侵权责任?阐明理由。
从2019年2月起,孙某以人民币3400元的价格,将自己从网络购买、互换得到的4万余条含自然人姓名、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等个人信息,通过微信、QQ等方式贩卖给案外人刘某。孙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阐明理由。
韩父生前立下遗嘱,将其名下的房屋指定由韩先生一人继承。但是由于这份遗嘱的内容为电脑打印而成,遗嘱是否有效?阐明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