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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或者整改、治理限期届满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自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 )日内进行复查,填写复查意见书,由被复查单位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复查人员签名后存档。
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进行隐患排除治理的,应当在规定限期内完成。因不可抗力无法在规定限期内完成的,应当在进行整改或者治理的同时,于限期届满前10日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日内书面答复是否准予延期。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予以查封或者扣押。查封或者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 )日。
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期限一般不超过( )个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暂扣、吊销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其中,暂扣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 )个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行使管辖权。
( )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根据《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规定,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行为,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证据材料报上一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事故查处情况实施挂牌督办的有关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应当在督办有关措施和处罚事项全部落实后解除督办,并在解除督办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在当地主要媒体和本单位网站上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根据《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规定,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非法行为的查处情况,自查处结案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在当地有关媒体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网站上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