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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营销宣传是金融经营活动的重要环节,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市场经营主体,不得开展与该金融业务相关的营销活动,但是可以开展营销宣传活动。
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依法从事金融业务或与金融相关业务的机构不得开展超出业务许可范围的金融营销宣传活动。
在处理某业务关系需要预先授权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将个人信息用于营销、对外提供等作为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的先决条件。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切实履行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主体责任,提高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质量和效率,接受社会监督。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指导意见》是目前为止我国金融消费权益保护领域最高层级的文件。
以弹出页面等形式发布金融营销宣传广告的,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并确保一键关闭。
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只需确保金融营销宣传在形式和实质上未超出相关证明材料证明的业务许可范围。
《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银发〔2019〕316号)明确,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应当以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登记地为基础,以问题导向为原则,对违法违规金融营销宣传线索进行甄别处理。
银行、支付机构应当通过金融消费者方便获取的渠道公示本机构的投诉受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营业场所、官方网站首页、移动应用程序的醒目位置及客服电话主要菜单语音提示等。
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切实履行金融消费投诉处理的主体责任,银行、支付机构的法人机构应当按年度向社会发布金融消费者投诉数据和相关分析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