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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6.金融机构应当在识别出非居民金融账户次日起将其归入非居民金融账户进行管理。
1345.非居民金融账户是指在我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开立或者保有的、由非居民或者有非居民控制人的非金融机构持有的金融账户。
1344.《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所称非居民是指中国税收居民以外的个人和企业(包括其他组织)以及在证券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司及其关联机构,但不包括政府机构、国际组织、中央银行、金融机构。
1343.《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所称其他账户,是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账户:1.投资机构的股权或者债权权益,包括私募投资基金的合伙权益和信托的受益权;2.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或者年金合同。
1342.托管账户是指开展为他人持有金融资产业务而形成的账户,其中接受客户委托、为客户管理受托资产的业务包括金融机构发起、设立或者管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理财产品、基金、信托计划、专户/集合类资产管理计划或者其他金融投资产品。
1341.托管账户是指开展为他人持有金融资产业务而形成的账户,其中代理客户买卖金融资产业务包括证券经纪业务、期货经纪业务、代理客户开展贵金属、国债业务或者其他类似业务、金融机构发起、设立或者管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理财产品、基金、信托计划、专户/集合类资产管理计划或者其他金融投资产品。
1340.存款账户是指开展具有存款性质业务而形成的账户,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旅行支票、带有预存功能的信用卡等。
1339.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均属于《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金融机构。
1338.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私募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均属于《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金融机构。
1337.《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所称金融机构,包括存款机构、托管机构、投资机构、特定的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