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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双线正方向发车(首列除外)时,根据收到的前次发出的列车到达的电话记录号码,在发车进路准备妥当后,即可填发路票。( )(应知应会-《技规》第321条)
75.路用列车等级高于特快货物班列。( )(应知应会-《技规》第233条)
74.行车有关人员,接班前须充分休息,严禁饮酒,如有违反,立即停止其所承担的任务。( ) (应知应会-《技规》第245条)
73.严禁在钢轨上、轨枕头、车底下、道心休息或滞留。严禁钻车。严禁扒乘机车、车辆、自轮运转设备以车代步。
( )(应知应会-《防止从业人员惯性伤害规定》第1.3条)
72.严禁在道心内、轨枕上或在其他侵入铁路建筑限界范围内,以及在横越铁路线路时接打手机。( )(应知应会-《防止从业人员惯性伤害规定》第1.7条)
71.因作业必须横越列车、车列时,应确认列车、车列暂不移动后,从车门处、通过台、车钩上越过(货运、装卸人员除外),并防止提开车钩,注意邻线来车,严禁钻车。
( )(应知应会-《防止从业人员惯性伤害规定》第1.9条)
70.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新职、转岗、晋升人员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上岗前应签订师徒合同,跟班作业期间严禁师徒分离、单独作业。( )(应知应会-《《防止从业人员惯性伤害规定》第1.14条)
69.带风调车作业时,必须执行一关折角塞门、二摘风管、三提钩的作业程序。( )(应知应会-《防止从业人员惯性伤害规定》第2.6条)
68.在不影响监视列车运行的条件下,容许接发车人员隔股道立岗,但不得隔站台、车辆立岗。( )(应知应会-《行规》第88条)
67.特殊情况下,如两邻线有停留列车或车列阻隔、尾部试风、车辆防溜、交接凭证或命令等,立岗接车位置应在能保证人身安全,并能监视列车运行的适当位置。( )(应知应会-《行规》第88条)
